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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间的确定对劳动者待遇的享受就殊为重要。
停工留薪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对于劳动者来说,停工留薪期本身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收入而存在的,所以它属于社保的范畴之内。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继续治疗或康复的,应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具体内容可按各地实际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