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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马摔伤为何不适用“自甘风险” 全球快播

时间:2023-02-01 00:51:47    来源 : 上海法治报

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资料图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圆桌主持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

主持人:

最近本市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体验骑马项目时摔伤引发的纠纷,作为被告的马场经营者最终同意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有人不禁疑惑,《民法典》不是规定了文体活动需要“自甘风险”么?为何骑马摔伤不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定呢?

“自甘风险”针对其他参与者

《民法典》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伤害事故,区分了“其他参加者”的责任和“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潘轶:骑马属于专业性比较强,风险也比较大的运动项目,而《民法典》已经创设了“自甘风险”制度,为何骑马摔伤马场的经营者还需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呢?

其实,这是对“自甘风险”制度的误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显然,《民法典》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伤害事故,区分了“其他参加者”的责任和“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以骑马为例,如果同在一片场地骑马,甲由于马匹突然失控等原因,骑马冲撞了乙导致其受伤,那么甲的责任就适用“自甘风险”制度。

也就是说,除非能证明甲“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甲就不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自甘风险”仅仅针对其他参与者,并不适用于活动组织者。

组织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和晓科:对于骑马等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来说,其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规定通常被称为“场所责任”,其核心是“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不同的场所和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需要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层面无法加以细化,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骑马活动的组织者为例,首先,应当确保场地、马匹、教练人员和马场工作人员符合相应的要求。

其次,对于参与骑马活动的人,马场必须审核其身高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在活动前还必须做好安全提示,为参与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再次,在活动过程中,马场的教练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始终保持专注,尤其对于无法独立驾驭马匹的初学者,马场的教练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全程对马匹进行牵引和操控。

最后,一旦发生意外事件,骑马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有相应的预案,及时给予救助。

一般来说,只要是发生了伤害事故,必然在安全保障义务的某一环节或者多个方面出现了问题,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是难以推脱责任的。

会考虑“自甘风险”的因素

从骑马受伤引发的诉讼案件来看,法院一般都认为骑马者自身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大致比例从10%到30%不等,可以说也考虑了“自甘风险”的因素。

李晓茂:马术运动和骑马活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并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对于参与骑马活动,如果是成年人的,自身应当量力而行,并穿着和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如果是未成年人参与,那么监护人就应当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包括督促和帮助未成年人穿着和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和很多运动不同,骑马活动中除了人的因素,还有马的因素。作为一种动物,马匹有可能突然不受控制,甚至受到惊吓后酿成危险,这是参与骑马活动和马术运动前就应当预见到的。

近年来,参与骑马活动和马术运动的人逐渐增多,还有很多未成年人参与其中。

虽然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来看,并不适用《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但从骑马受伤引发的诉讼案件来看,法院一般都认为骑马者自身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大致比例从10%到30%不等,可以说也考虑了“自甘风险”的因素。

当然,作为经营者和活动组织者,一般来说责任明显更重一些,通常对于损害后果需要承担70%甚至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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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骑马项目时坠马受伤经法院调解获赔27万余元

劳动节假期,郝丽与女儿在上海新德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野骑牧场体验骑马项目,郝丽和女儿一人一马,由一名教练保护陪同,教练牵引着女儿所骑的马在前,郝丽跟在后面。

一开始,两匹马的前后距离并不远,随后逐渐拉开了距离。在经过一拐弯处时,郝丽已看不到教练和女儿。这时马匹突然向前加速奔跑,郝丽驾驭马匹经验不足,直接摔下了马。

后经临床诊断:郝丽面部损伤、牙折断,下颌骨骨折,下颌牙槽骨缺失。经鉴定,郝丽共缺失11枚牙齿,构成十级伤残。郝丽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诸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

郝丽诉称:被告在诸多方面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1、未告知骑马运动的风险性且路边无任何警示标志;2、虽提供了头盔护具,但头盔只是一个帽子,无法完成保护头部安全,下颌全部暴露在外,郝丽因此下颌受伤;3、郝丽是第一次参加骑马活动,对马匹没有控制的能力,而被告未安排工作人员辅助骑行,也未能就骑马过程中的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给予充分、适当的指导;4、骑行中,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两人的骑行,不符合“一人一马”的安全要求。

马场辩称:被告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郝丽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向郝丽履行了保护义务,例如被告为郝丽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并向郝丽提供了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头盔、护膝、手套等全套防护用具,马匹的马鞍上装有固定大型拉环。

另外,被告向郝丽履行了告知和提醒义务,被告将骑马的注意事项、安全提示张贴于被告的经营场所内,并在上马前安排专业人员告知郝丽骑马注意事项及手脚的正确安放位置。而且,在郝丽受伤后,被告在第一时间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郝丽也陈述,在骑行过程中,由于事发突然的惊慌,未能按照事先告知的注意事项进行规范操作,甚至做出紧拉缰绳的错误动作,可能导致马匹受惊,坠下马匹,故被告认为此次事件的发生源于郝丽的不当操作,郝丽自身负有未能尽到一般谨慎义务的过错,应当由其承担损害结果。

为了查明被告摔倒的真实原因等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被告经营的野骑牧场,与郝丽本人及当时为郝丽提供服务的骑马教练进行细致的询问,并实地查看牧场骑行路线、摔倒现场等情况。

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被告作为野骑马场的经营者,应尽到提示、告知、保护义务。同时,郝丽作为成年人,体验骑马等一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项目,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对其不当操作所致自身损害,其应承担一定责任。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握手言和,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同意赔付郝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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